黑龙江省山东商会艺术家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山东商会艺术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山东艺协)是在黑龙江的山东籍艺术家的群众组织,是隶属于黑龙江山省东商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黑龙江省山东艺协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团结山东籍艺术家共同促进鲁、黑两省的艺术交流、合作、繁荣和发展,为鲁、黑两省的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黑龙江省山东艺协接受山东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和地方党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黑龙江商会艺术家协会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千山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艺术交流,活跃艺术思想,提高艺术水平,开发艺术市场繁荣艺术事业。
(二)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不断提高艺术作品的思想内涵和艺术感染力,最终服务大众。
(三)本会有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负责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积极举办交流座谈等艺术研讨活动,促进艺术理论、艺术实践同步发展。
(五)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山东及艺术家在黑龙江对文化艺术的发展史的挖掘工作,沟通各地山东艺术家为祖国社会发展创作出更好的有历史价值的作品。
(六)促进保持与兄弟省、市、自治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海外侨胞中的艺术家和艺术机构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祖国传统文化贡献力量。
(七)积极促进省际间与国际间的艺术交流,增进同各省、各国艺术家的团结和友谊。
(八)努力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尊重知识、尊重艺术、尊重人才的风气,发展有特别专长的艺术爱好者入会,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黑龙江省山东商会艺术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年龄在18周岁以上,在文化艺术领域作出一定成绩,以及与文化艺术领域相关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正式填写《黑龙江省山东商会艺术家协会会员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四)由主席办公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请求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有向本团体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团体会员有根据本团体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青年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青年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凡依法成立、赞成本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黑龙江山东艺协的市(地)级以上专业性的艺术团体,经本会主席办公会通过,即会取得团体会员资格。团体会员也想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办公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其任务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协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的领导机构
(四)修改本会的章程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本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十五条 主席办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下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五章经费
(一)会费
(二)集资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